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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对策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2-05-13 10:1612

摘要:摘 要:该文介绍了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分析了安徽省农村信用建设中存在的信息采集困难、评价标准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加快搭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加快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的标准制定、

  摘 要:该文介绍了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分析了安徽省农村信用建设中存在的信息采集困难、评价标准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加快搭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加快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的标准制定、推动科技与第三方机构支撑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标准化;问题;对策建议;安徽省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乡村振兴必须以产业振兴为根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障资金充足和市场融通。而农村信用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建立起畅通农村金融的良性渠道,保障产业振兴的资金和投资来源,促进农村经济向好发展[1]。此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还能有效改善农村管理和制度完善,有效提升农村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和城乡融合等。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活跃农村经济的关键在于如何为农村经济注入“血液”,解决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健全等问题,而这需要通过开展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来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环节。通过建立农村信用标准体系以及修订相关的标准可以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循环螺旋上升的方式持续改进,最终实现科学发展的良性路径[2]。从现有标准来看,截至2019年末,我国正实行的信用相关国家标准共计52项(4项废止),但是针对农村信用建设方面的标准仍十分缺乏。安徽省作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发源地,正在探寻如何通过信用建设盘活农村经济。由此,有必要梳理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1 安徽省农村信用标准化建设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不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信息征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本文将从政策保障、信用平台建设以及标准化工作方面等方面分析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工作的现状及取得成效。

  1.1 政策保障 201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皖政〔2015〕88号),提出“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同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指出要以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强化信用产品应用、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推动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脚步。而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安徽省委组织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选点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方案》(皖组发﹝2019﹞10号),在全省13个地市选择基层党建基础较好、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较高的26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此举以“党建引领”为特色,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各地推进信用村建设,在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下,由点及面地推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2 信用平台建设 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且分散,人力资源匮乏,对于现实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档存在较大困难,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强有力的信息平台作为支撑。自2010年起,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创新研发了安徽省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主要用于信用信息和数据录入、信用评级和输出,实现了信用信息的数据集中,提升了全省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应用[3]。全省各市、县(区)通过自行开发,或者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发了地区性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省各级信用平台统计信息涉及农户总数为1146.16万户,已录入农户数1085.97万户,占全部农户数的94.74%。基于平台信息,各省市涉农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个贷直通车”“速贷通”“动产质押贷款”等创新型金融产品[4]。通过搭建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了全省农村信用数据的统一规范,促进了农村信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共享和运用。

  1.3 农村信用标准化工作 在农村信用标准制定工作方面,各部門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银办发〔2013〕62号)等文件,通过提升征信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保持信息指标和数据格式的统一性,以促进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还缺乏适用于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由此,各省立足于自身实际工作,开展了地域性的标准制定工作,包括浙江、内蒙古、河北等省份都相继制定了农村信用相关的省级地方标准。例如,浙江省制定了DB33/T 2249.1-2020《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等2项地方标准。安徽省在信用标准制定方面虽然已有20余项关于社会信用的相关标准,包括DB34/T 2733.1-2016《公共信用信息 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DB34/T 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DB34/T 3185.1-2018《产品质量信用信息 第1部分:数据元》、DB34/T 3185.2-2018《产品质量信用信息 第2部分:采集规范》等,但针对农村信用的相关标准几乎处于空白。目前,仅滁州市立足于党建引领信用村工作,在农村信用建设指南、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等方面立项了3项地方标准,今后仍需加快制定适用于安徽省农村信用工作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2 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信用信息归集量少,共享不充分,信用评级体系不够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等问题[5]。究其根本,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研究工作较为落后,相关的关键技术标准空缺,标准化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战略性和基础性支撑不足等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安徽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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